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财保48号申请人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培圣。被申请人刘忠芹。被申请人金慧。被申请人金树胜。被申请人刘云。被申请人宋连香。被申请人王金胜。被申请人王宁。被申请人周美玲。被申请人冀国华。被申请人王经祥。被申请人王照胜。被申请人刘学连。被申请人李文兰。被申请人金印。被申请人青州亿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州市奕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州市钜盛机械配件厂。申请人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培圣���刘忠芹、金慧、金树胜、刘云、宋连香、王金胜、王宁、周美玲、冀国华、王经祥、王照胜、刘学连、李文兰、金印、青州亿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青州市奕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钜盛机械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陪审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