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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民初164号

原告贺清华诉被告颜迎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清华,颜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82民初164号原告贺清华,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韶山市韶山乡。被告颜迎春,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韶山市韶山乡。2016年4月14日,原告贺清华诉被告颜迎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肖凯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6月1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清华,被告颜迎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清华诉称,2010年9月1日,原告所在村民小组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水田1.2亩、旱土1亩,租赁期间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合同,终止后被告应对水田、旱土进行平整恢复。2014年6、7月份,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经营的碎石场转让,且对租赁的水田、旱土不管,致使被闲置不能耕作。2015年10月,被告恢复了部分田土,还有0.8亩水田和0.6亩旱土没有恢复。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剩余的田土,被告拒绝。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的0.8亩水田按国家标准平整恢复至可耕作的状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颜迎春辩称,水田、旱土的平整已经由双方达成协议,所需费用也一次性了结,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颜迎春及案外人邹军强与原告贺清华所在的韶新村蔡家塘村民小组签订《租地协议书》,约定:颜迎春租用蔡家塘村民小组的8.68亩水田、旱土6.23亩开办碎石场,租用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水田按600元/亩、旱土按500元/亩计算租金,合同终止时,颜迎春须将租用的水田修平整,及其他事项。2013年10月8日,颜迎春与贺清华、贺军光、邹肥林在大坪乡司法所干部的参与下,达成《韶新村蔡家塘村民组与碎石场补充协议》,在以上合同内容之外,增加由颜迎春向蔡家塘村民组交付水田平整押金15万元,同时明确碎石场由颜迎春个人经营。合同签订后,颜迎春与蔡家塘村民小组均按合同履行。为田土恢复,2015年1月13日,颜迎春与时任蔡家塘村民小组组长的贺清华等人在韶新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何冬平的见证下,双方达成《颜迎春与蔡家塘组农田恢复结算数》,约定由颜迎春给付蔡家塘村民组费用94921元用于农田恢复,其中包括材料费15635元、工资40006元、其他费用39280元。该结算数由贺清华、邹肥林、贺军光、贺青年、章成梅、贺德强签名,何冬平作为见证人签名,同时注明:今后组上的所租用农田山地作一次性结清,双方无异议。之后,颜迎春将该款项支付给贺清华。2015年2月4日,贺清华签名认可该款项已一次性结清。庭审中,颜迎春对该结算数予以认可。后原告认为被告租用其的水田、旱土未恢复,而于2016年4月14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租地协议书》、《补充协议》、《结算数》、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原告贺清华、被告颜迎春对涉及合同租赁部分的履行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于2015年1月13日达成的《颜迎春与蔡家塘组农田恢复结算数》是否包含颜迎春租用的全部水田、旱土恢复所需费用,原告认为仅包含部分,被告认为已包含全部田土恢复所需费用,并且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在双方达成确定结算数额的协议时有村民委员会成员参加见证,由双方当事人及蔡家塘村民小组部分成员达成的,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仅包含部分田土恢复费用的情形下,应当认为该数额是颜迎春与蔡家塘村民小组就其租用的全部田土恢复所需。被告颜迎春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应由其恢复田土的义务。

原告贺清华代表蔡家塘村民小组在与被告颜迎春就农田恢复所需费用达成一致并已履行的情形下再以田土未恢复而兴讼,与法律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对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清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凯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