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571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6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8日由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5月17日,依法由
审判员陈某乙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冯某主审和
人民陪审员臧权源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洪某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伪造参军资料办理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骗取国家参战抚恤补助金共计人民币8145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听其亲戚梁某说中央有政策办理当兵抚恤补助,就向亲戚梁某打听如何办理抚恤补助,梁马玉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雷州市xx村人高某(另案处理)替很多人办理了当兵抚恤补助。随后,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亲戚梁某介绍在雷州市昌大昌超市附近处认识了高某,并付给高某人民币13000元作为办理费用,最终通过高某向民政局办理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被告人陈某甲自2014年1月份开始领取国家发给的国家参战抚恤补助金,至案发时共骗取国家参战抚恤补助金人民币814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还全部领取的国家参战抚恤补助金人民币8145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扣押清单、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银行存折、账户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复核表退伍军人证明书、参战人员证明表、已抽查享受参战补助人员名单、现金缴款单、客户回单;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参战抚恤补助金共计人民币81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诈骗优抚款项,本院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主动退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挺卫
代理
审判员 冯凯捷
人民陪审员 臧权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