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24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负责人王周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珊,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职员,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顾环,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建芬,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姚郁,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长沙市立诚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杨海锋。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童建芬、姚郁、长沙市立诚彩色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童建芬、姚郁的银行存款104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童建芬、姚郁、长沙市立诚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告童建芬、姚郁、长沙市立诚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告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桂香
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
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