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2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女,身份证号码×××38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4日被抓获,同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5月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于同年5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自己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号***的住处,容留董某、欧某、陈某在其住处内吸食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扣押到一包净重0.88克的氯胺酮和吸毒工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陈某的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呈K粉阳性;欧某、董某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呈K粉、冰毒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人欧某、董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胡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碟一只、吸管二支、卡片一张,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晓光
代理
审判员 甘 露
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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