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全竹,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928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园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