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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466号之一

刘全竹与马鞍山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全竹,马鞍山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全竹,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928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园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