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008号
原告:林国森。
委托代理人:陈伟忠。
被告:陶素芬。
委托代理人:陈宰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森与被告陶素芬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森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国森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5元,减半收取29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秀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