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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2008号

林国森与陶素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林国森,陶素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008号

原告:林国森。

委托代理人:陈伟忠。

被告:陶素芬。

委托代理人:陈宰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森与被告陶素芬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森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国森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5元,减半收取29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秀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