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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293号

王坚与建行巴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293号原告王坚,男,汉族,1960年1月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刘朝辉,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商场对面。负责人石军,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坚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9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任兰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姚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