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民初20号

赤峰市承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市承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0号原告赤峰市承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张继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悦,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卿,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宋世宏,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赤峰市承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国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保全费1145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聪颖

审 判 员 : 马 玉

人民陪审员 :孙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