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法定代表人李道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法定代表人李道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奎屯阳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北京东路。法定代表人李道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道国,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甘伟,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秦卫卫,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徐南军,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庞柳叶,男,汉族,1958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胡正强,男,汉族,1959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奎屯阳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李道国、甘伟、秦卫卫、徐南军、庞柳叶、胡正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在武汉汇泉典当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在武汉汇泉典当有限公司持有的1250万元(占25%)股权。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