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朱海英,女。被执行人朱书林,男。被执行人朱金银,女。本院在执行朱海英与朱书林、朱金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永农土仲案字(2014)第0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朱书林、朱金银共同退还申请人朱海英1亩责任田,其中坪里0.5亩、坡上0.5亩。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书林、朱金银名下的土地已经改变现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农土仲案字(2014)第0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曹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