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707号原告张某。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单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升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707号原告张某。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单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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