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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1707号

张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707号原告张某。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单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