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22执399号

卓俊辉申请执行雷燕、刘民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卓某某,雷某,刘某富,王某某,刘某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卓某某,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雷某,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某富,男,193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某彤,女,199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卓某某申请执行雷某、刘某富、王某某、刘某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款4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15085.99元,但被执行人对余欠借款24914.01元至今一直没有归还。本案在执行中查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雷某有29.78㎡的非成套住房外无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腾科

审 判 员  张胜贵

代理

审判员  何 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清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