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488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敏敏,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宜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业旺。
委托代理人:XX峰,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戴林栩,住广东省龙门县,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宜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戴林栩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黄 燕
人民陪审员 叶玉冰
人民陪审员 罗建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秋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