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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951号之一

邬鸿儒与童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邬鸿儒,童远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951号之一原告邬鸿儒,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远刚,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鸿儒诉被告童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鸿儒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鸿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鸿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5元,依法减半收取4122.5元,诉讼保全费6040元,合计10162.5元,由原告邬鸿儒负担。

审 判 长 任 义

代理

审判员 吕 建

人民陪审员 黎国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