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951号之一原告邬鸿儒,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远刚,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鸿儒诉被告童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鸿儒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鸿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鸿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5元,依法减半收取4122.5元,诉讼保全费6040元,合计10162.5元,由原告邬鸿儒负担。
审 判 长 任 义
代理
审判员 吕 建
人民陪审员 黎国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