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3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街182号。负责人刘革,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彬,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职工。被告文强,男,生于1982年2月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秦建荣,男,生于1955年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文中贵,男,生于1957年7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谢玉兵,男,生于1982年6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告文强、秦建荣、文中贵、谢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樊宗华
审 判 员 杨 琼
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