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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391号

申请人张XX与被执行人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2001年12月25日生,汉族,学生,住富平县城关镇车站大街西段121号。法定代理人张海军,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郭艳丽,女,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张XX,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王寮镇兴户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XX与被执行人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富平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481.12元及利息,诉讼费570元,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00元,扣取执行费300元后申请人已全部领取,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应麟

审判员  孙宏泉

审判员  张顺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