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795号原告张春霞,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耿海红,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霞诉被告耿海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霞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霞负担。
审判员 常晓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