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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795号

张春霞与耿海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春霞,耿海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795号原告张春霞,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耿海红,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霞诉被告耿海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霞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霞负担。

审判员  常晓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