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执34号

姚星海申请执行毛志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星海,毛志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姚星海,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毛志友,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姚星海申请执行毛志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毛志友于2016年6月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965.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祁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