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0民初2014号

郭华松与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华松,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民初2014号原告郭华松,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音巷文广大厦308室。组织机构代码:69393877-0。法定代表人敖天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可,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原告郭华松诉被告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逾期提交办证申请违约金6500.00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不负有给原告办证的义务,原告没有按约定交纳大修基金,也没有向被告出具书面委托书。

经审理查明事实:2014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被告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建的某小区5栋18-2号房壹套作价537120.00元出售给乙方。在合同第七条约定预售房的交房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在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逾期交房超过60日,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在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预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资料并取得受理单。在此条第三款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提供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在此条第四款第(二)项约定:如因甲方的原因逾期取得受理单在180日后,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在此条第五款(合同错写为4款)约定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取得受理单,甲方不承担责任。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在此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在所在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申请。第二款约定: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办合同登记备案及权属登记手续。乙方需于合同签订之日按相关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大修基金等,否则不予登记。原告于2014年3月7日交纳专项维修基金。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取得《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业务受理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华松支付支付逾期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受理单违约金91天×0.0001×537120.00元=4887.79元(肆仟捌佰捌拾柒元柒角玖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郭华松负担10.00元,由被告重庆乾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戴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