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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735号

陈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7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柱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苏永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