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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6执保20号

孙学与许传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学,许传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6执保20号申请人孙学,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垦社区。被申请人许传印,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学于被申请人许传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8106民初36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许传任位于二龙山农场龙祥小区15号楼2单元202室79.90平方米住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许传任位于二龙山农场龙祥小区15号楼2单元202室79.90平方米住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6月7日起自2018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印

审判员 邵连君

审判员 刘学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宇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