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2318号
原告:汤中阳,男,1989年4月4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人。
委托代理人:彭晓阳,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宝昌,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辽宁省锦州市人。
被告:锦州宏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四段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700004160508。
法定代表人:胡俊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200000108300。
法定代表人:潘德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理工学院,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昆明街2号。
法定代表人:汪岩,系该学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中阳诉被告年宝昌、锦州宏源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理工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辽宁理工学院未支付给被告大连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宏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限额查封58816元,同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该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辽宁理工学院欠付被告大连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锦州宏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限额查封58816元,查封期限一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翔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