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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行审59号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胡某某、傅某某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傅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404-3。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傅某某,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案由:行政征收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寿区卫生计生征字(2015)08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彭 可

审 判 员 张 颖

代理

审判员 胡 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