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14号原告刘伟,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1211985********,住甘肃省永登县坪城乡坪城村四社。被告高强强,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24281994********,住甘肃省漳县新寺镇新寺村寺屲沟社。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9号陇鑫大厦13楼。负责人高君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伟诉被告高强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承担。
审 判 长 杨会元
代理
审判员 张小莉
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