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616号之一
原告:朱晓东,男。
委托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庆贞,男。
被告: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常家山沟村经济合作社。
诉讼代表人:常运来,男。
委托代理人:朱宝胜,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东与被告吕庆贞、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常家山沟村经济合作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东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晓东负担。
审 判 长 韩立涛
代理
审判员 盛大明
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