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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616号之一

朱晓东与吕庆贞、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常家山沟村经济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朱晓东,吕庆贞,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常家山沟村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616号之一

原告:朱晓东,男。

委托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庆贞,男。

被告: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常家山沟村经济合作社。

诉讼代表人:常运来,男。

委托代理人:朱宝胜,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东与被告吕庆贞、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常家山沟村经济合作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东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晓东负担。

审 判 长  韩立涛

代理

审判员  盛大明

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