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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252号

陈今全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今全,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252号原告陈今全,男,汉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2112。委托代理人周连斌、杨军,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邹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艳,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00100150750。法定代表人何挺。

原告陈今全诉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受理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拟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相关的赔偿义务人追偿,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今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今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今全承担。

审 判 长  余燕飞

代理

审判员  朱珍珍

人民陪审员  关承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