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252号原告陈今全,男,汉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2112。委托代理人周连斌、杨军,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邹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艳,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00100150750。法定代表人何挺。
原告陈今全诉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受理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拟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相关的赔偿义务人追偿,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今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今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今全承担。
审 判 长 余燕飞
代理
审判员 朱珍珍
人民陪审员 关承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