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16号原告深圳市琅琅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学子围工业园B栋3楼。法定代表人郭志明。委托代理人陈贵琼,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秀换,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腾云王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田洋二路1号A栋九楼。法定代表人郑洪梅。被告郑洪梅,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王子飞,住址广东省龙川县。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月7日通知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443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亦未向本院立案庭提交诉讼费减免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本案应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贺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