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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2402号

侯留全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侯留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402号罪犯侯留全。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1)焦刑三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留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了(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侯留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侯留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4月11日,因本村村民赵某擅自建厂,被告人侯留全伙同他人对赵某劝阻时发生争执,将受害人赵某打死。同时认定被告人侯留全系首要分子、自首。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留全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1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留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留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