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95号申请执行人车光辉,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执行人王怀忠,男,汉族地址敖汉旗玛尼罕乡。车光辉与王怀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怀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怀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怀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志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