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181号申请人赵森,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谷金彪,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赵森申请执行谷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森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谷金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欠款5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谷金彪给付申请人赵森现金35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代理
审判员 张道连
代理
审判员 韩道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