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3188号

宋巧敏与王怀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巧敏,王怀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宋巧敏,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怀祥,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现住石家庄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巧敏与被告王怀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巧敏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巧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宋巧敏承担。

审 判 长  刘静宇

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

人民陪审员  梁明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