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宋巧敏,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怀祥,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现住石家庄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巧敏与被告王怀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巧敏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巧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宋巧敏承担。
审 判 长 刘静宇
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
人民陪审员 梁明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