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84号原告叶某,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朱某,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6月7日以已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
审判员 王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章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