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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284号

叶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84号原告叶某,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朱某,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6月7日以已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

审判员  王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章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