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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131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牛小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牛小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周敏,行长。被执行人牛小静,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牛小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牛小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随时依本裁定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611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士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