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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执247号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韦化国、万福义追偿权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韦化国,万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649号,联系电话718****。

法定代表人:王亮。被执行人韦化国,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麻店镇韦家村9号,联系电话133××××7176。被执行人;万福义,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麻店镇西万村44号,联系电话159××××7679。本院在执行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申请韦化国等追偿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37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