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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3362号

浙江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赵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赵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362号原告浙江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39号204。负责人李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青松,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重阳,该公司职工。被告赵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赵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给付所诉期间的费用,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祝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瑞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