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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109号

李刚诉马岩、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刚,马岩,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4年8月10日生,无职业,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南源委**组。被执行人马岩,男,1977年7月11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辽西街辽河第一城南区。被执行人孙静,女,1977年7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李刚诉马岩、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由马岩、孙静给付欠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岩、孙静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肖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