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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07号

谢武受贿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5-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谢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武。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经通知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勇,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志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武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武及其辩护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武系深圳市南山区路灯管理所八级职员,其在任职期间,负责南山区路灯设施养护巡查和路灯高压设施维护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在南山区路灯高压设施维护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月度考核验收工作。谢武在履行上述职责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深圳市城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设备公司)股东兼总经理洪某(另案处理)提前透露招标信息,使该公司顺利中标南山区路灯高压设施维护服务项目。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谢武作为考核验收的参与人,在对城市电力设备公司的月度考核验收工作中又给予照顾,放宽考核标准,使该公司顺利通过考核。为此,谢武多次收受洪某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5.975万元(以下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和价值1.6万元的购物卡。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谢武通过其前妻叶某1的银行帐户收受洪某给予的25.975万元;2、2014年12月,被告人谢武收受洪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3、2011年至2014年中秋节、春节期间,被告人谢武多次收受洪某给予的共计价值1.6万元的购物卡。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谢武经通知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工商登记资料,路灯箱式变电站及高压电缆管理维护服务承包合同、相关法律意见及合同审批表,路灯设施管养服务检查验收考核表,深圳市南山区网上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南山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婚姻登记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人梁某、洪某、叶某1、叶某2、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武当庭对指控收受款项的数额予以确认,但不认罪,辩称:1、其通过前妻叶某1所收到的25.975万元是洪某向其借钱的还款中多出的部分,其不知情;2、其于2014年12月收到的20万元是其之前借钱给洪某的还款;3、对于1.6万元的购物卡,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单受贿中,250万元的借还款均由洪某和叶某1直接操作,被告人谢武并未参与,其也没有收受洪某任何好处;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单受贿中,洪某于2007年2月向谢武借款20万元,其二人也是十多年的朋友,2014年12月洪某给谢武的20万元,不必然是行贿款,洪某没有明确说是给谢武的好处费还是还款;3、收受购物卡的行为并非是只给谢武一个人,路灯所多个人都收到,是普遍现象,从情节上能够从轻认定;4、请求法院认定谢武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并当庭提交2007年借条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于2015年9月26日立案侦查。2、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向南山区路灯管理所调取《路灯箱式变电站及高压电缆管理维护服务承包合同》合同审批表及验收考核表,向叶某1调取其与谢武的结婚离婚材料,向南山区城管局调取南山区路灯管理所在岗人员名册、任职(聘任)通知文件、梁某、谢武工作职责文件及城管局内设机构文件。3、深圳市南山区路灯管理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实深圳市南山区路灯管理所的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举办单位为南山区城市管理局。4、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深南编〔2011〕27号)、被告人谢武的聘任通知、干部履历表、工作职责等,证实被告人谢武为国家工作人员。5、城市电力设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洪某是该公司的股东、总经理。6、路灯箱式变电站及高压电缆管理维护服务承包合同、相关法律意见及合同审批表,证实经审批,深圳市南山区路灯管理所与城市电力设备公司签订该合同,双方约定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南山区路灯管理所将辖区内105台路灯箱变及51.5公里电力电缆管理维护服务承包给城市电力公司进行管理维护,管理维护费为每年372万元,按月支付。7、路灯设施管养服务检查验收考核表,证实谢武自2013年6月起为检查验收考核组成员。8、深圳市南山区网上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NSCG2012028029),反映城市电力设备公司中标南山区路灯管理所路灯箱式变电站及高压电缆管理维护服务。9、南山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证实涉案合同两次续签一年。10、结婚、离婚登记材料,证实被告人谢武与叶某1于1999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5日登记离婚。11、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洪某的招商银行账户于2014年7月9日进账217.5万元,付款人是叶某1,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洪某的招商银行账户于2014年7月22日转出250万元,收款人是叶某1,收款银行为平安银行,李某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6月6日收入25万元,付款人是谢武。12、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的出生年月及户籍等情况,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武于2015年9月25日经通知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二、证人证言1、梁某的证言,其为深圳市南山区路灯管理所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证实谢武是该所巡查组工作人员。该所主要业务包括南山区路灯低压维护、高压维护、节假日的节日装饰。上述业务都是分开进行招标采购的,并委托中标的公司开展日常维护业务。2012年开始,该所需要对辖区的路灯高压设备进行维护,该所就编制了高压维护预算方案,局党委同意后交区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当年是城市电力设备公司中标。城市电力设备公司老板是洪某。2012年的高压维护招标投标预算是谢武编制的,他是南山区路灯管理所的八级管理员。2、洪某的证言,其于2006年8月至今,是城市电力设备公司股东,先后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法人代表。证实2014年12月的一天,其打电话约谢武一起去西丽街道白芒路牛成村口的一个大排档吃烧鸡,吃完饭后,其驾驶粤B×××××号车送他回前海花园的家,在他下车前给了他20万元现金,他当时没有多说什么就收下了。这20万元分两捆装在一个普通黑色塑料袋里,每捆10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送钱的时候只有其跟谢武。谢武没有还其这20万元,他也清楚是怎么回事,这个钱是给他的好处费。因为谢武是南山区路灯管理所的业务骨干,主要负责南山区路灯管理所的招标文件编制,文件编制包含标准制定及条件设置等工作。其给他这人民币20万元,一是为了感谢谢武在2012年5月的南山区路灯管理所路灯高压维护项目中提前透露标书信息给其,让其可以提前做好各项投标准备,使其可以在投标中高度与标书的要求相符,最终帮助其成功中标;二是其公司2012年5月签订的为期三年的路灯高压维护项目合同即将到期了,其希望在新一轮路灯高压维护项目投标中能得到谢武的帮助,提前得知招标的详细情况,帮忙像上次一样继续中标并与南山区路灯管理所签订项目合同。还有就是在南山区路灯管理所路灯高压维护项目2012年的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南山区路灯管理所每个月都要对其公司进行检查考核。如果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被扣分,南山区路灯管理所对合同付款的时间将要耽搁,公司就没法早点拿到合同款,而且还会在最终支付合同款项的时候根据其公司所扣分数相应减少合同支付金额。谢武在路灯所平时对其检查时,会跟检查人员交代照顾一点,考核的时候,也会对其照顾,放宽考核条件,使其顺利通过考核而不被扣分影响合同款支付的进度和金额。因为谢武帮了其这么多忙,其又想拿到新一期的路灯高压维护合同,所以拿了这20万元感谢他。2014年7月9日,其在经谢武同意的前提下,向他的妻子叶某1借了217.5万元,她是通过转账形式转到其招商银行账号的,其没有使用这借到的217.5万元。之后其于2014年7月22日又通过原账号转账还了叶某1250万元,其在向他们借钱时约定还款利息按照月利息6%计算,本金计满一个月利息是12.5万元,本该连本金在内还230万元给他们,但是,其为了感谢谢武对其公司业务一直以来的关照,同时也希望他以后能够一直关心帮助其,就多转了20万元作为感谢费,直接还了250万元。其转钱之后打电话告诉叶某1,说转了250万元还给他们,叶某1和谢武都认可并收下了。2011年至2014年,其一般会在每年的中秋和春节向谢武送购物卡,这四年里一共送给谢武1万元,都是到他办公室拜访的时候拿给他的,他都当场收下了其送的购物卡。这些购物卡都是天虹和茂业的购物卡。因为其公司的业务毕竟与他相关,送购物卡给他可以在业务上得到他们的帮助,所以向他送购物卡。其2010年1月左右向谢武借款20万元现金,并于2010年8月10日转账还了他26万元。虽然当时借款的时候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当时为了表示感谢,就多给了他6万元。谢武对于其多的6万元,也默认收下了。2014年6月份,谢武转了25万元给其公司的李某,这笔钱应该是给其的。谢武转这笔钱的时候其还没有开始接触搞水电站的项目,这笔钱跟水电站的项目没有关系,可能是用来给其女儿当年7月份去美国读书用的。其不记得这笔钱有没有还给谢武了。其之后给谢武的20万元现金跟这25万元没有关系。3、叶某1的证言,证人系被告人前妻,其与被告人谢武于2007年办理离婚手续,但未告知他人。其证实,2014年夏天时候谢武告诉其洪老板有一个小水电项目,急需用钱,会找其借钱。后来洪老板打电话给其,问其有没有钱可以借,能给高一点的利息,其说有,但要三分的利息,并要先扣一个月。其实际上给了他217.5万元,钱是向朋友、亲戚凑的。这217.5万元是扣了一个月的利息后给的钱,那本金就应该按照3分的利息去套算。当时说是要借两、三个月,但过了十几天他就把钱还给其了,谢武跟其说洪老板做的那个小水电项目没做成,钱就没有投进去,所以就还回来了。钱借了十几天,不满一个月,但按一个月计息,还了250万到其平安银行的账户上的,实际上这些钱已经远远超出按3分利息计息应还的钱了。还掉亲戚、朋友本金和利息后,剩余的钱(主要是多出的利息)其就转到其母亲的平安银行卡上了。收到250万元后,其告诉了谢武,有多出来的钱转到其母亲账户上的事情其也告诉他了,他没说什么。其给过谢武50万元,但不记得是现金还是转账。4、叶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妹妹叶某1和妹夫谢武没有什么经济往来。叶某1有时候去打牌身上没带钱的时候会向其借钱,都是一两千左右。其和其老婆都没有把身份证或银行卡交给叶某1保管过。5、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6日上午,其公司老板洪某告诉其谢武要转给他25万元,不方便使用他自己的账号,就让其通过其银行账号接收这笔钱。当天谢武就分5笔,每笔5万元把25万元转到了其招商银行的账户。其收到后就取出了20万再加上其手上原有的5万元,将25万元现金给了老板洪某。之后其再把谢武转给其的钱分批取出来填补了垫付给洪某的备用金缺口。其不知道这25万元的用途,也不知道谢武为什么要转25万元给洪某。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武到案后,对收受指控贿赂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在深圳市南山区路灯管理所任八级职员,2012至今主要负责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在南山区路灯管理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了城市电力设备公司老板洪某送给其的好处费40万元和价值1.6万元的购物卡。2014年7月其同洪某一同前往韶关乐昌考察水电站项目,该项目由洪某朋友谭某约起,洪某、谭某两人约定收购一家乐昌水电站,需要融资一千多万元,按照约定洪某需出资400多万元,洪某找其帮忙借款,其就找其老婆叶某1去找她姐妹、亲戚等筹借,共计筹借到200多万元,需按照3分月息支付给出借方之后一次性转入到洪某指定账户。后来,该项目未做成,借款虽然还未满一月,但还是按照事先约定,洪某仍需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为表达对其的谢意,洪某将本金、利息及20万元的感谢费一并打入叶某1指定账户,并将情况给其予以说明,该笔20万元感谢费其让叶某1消费使用了。洪某给这20万元的好处费给其,应该是这几年来关照了他,这笔钱作为一个感谢费给其的。大概是2014年12月的一天,洪某打电话约其一同去南山区西丽石岩牛成村的路边吃农家菜,饭后洪某开粤B×××××号车送其回家,车上没有其他人。洪某在车上交给其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是一些现金,跟其说感谢其这三年对他的照顾,这是一点谢意。其下车的时候推诿了一下也就收下了,回到家后数了一下是20万元,面额是100元的,一扎一万元,每10扎捆成一捆,总共两捆。2011年至2014年,每年中秋、春节其都收了洪某送的一张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合计是8张购物卡价值1.6万元。洪某送给其购物卡一般都是到其办公室送给其。洪某是城市电力设备公司的老板,该公司应该是从事电力设备的制作、安装、还有电力工程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和维护。2011年底,深圳市供电局决定将路灯高压设施维护交由高压设施的业主单位自行维护,南山区路灯管理所接到通知后把这个事情报告给上级单位南山区城管局,并建议将南山区路灯管理所管辖的路灯高压设施的维护服务打包进行公开招标,招一家公司负责辖区内路灯高压设施的维护。后来城管局批复决定按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接到批复后,南山区路灯管理所由其担任路灯高压设施维护服务招投标的负责人,负责制作招投标方案和跟进招投标事项的进展。2012年初,南山区造价站审核通过招投标方案,审定的最终标的额是每年维护费为390多万元。然后又把相关招标方案报南山区财政局通过,再报区政府采购中心正式开始招标。2012年3月开始招标,4月份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的是洪某的城市电力设备公司。在城市电力公司参加南山区路灯管理所路灯高压设施维护服务招投标过程中,其给洪某指点了一下,跟他说了一下招标文件的重点部分。在这个高压维护项目具体的开展阶段,每月需要考核验收,有时候领导退回来要整改,洪某的城市电力公司整改后没有达到严格的标准,其就会说差不多过得去就行了。洪某送现金给其是为了感谢其在他中标的这三年来,在他开展南山路灯高压设施维护服务中对他的城市电力设备公司在业务上的关照,表达对其的谢意;洪某几年来的春节和中秋送的1.6万元购物卡给其是为了跟其搞好关系,希望获得其对他们公司日常维护的业务上给予关照。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数次有罪供述稳定、一致,且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本院对其庭前供述予以采信。被告人当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且该辩解不合常理,故本院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执行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付斌

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

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