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671号原告巩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与被告郭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
审判员 闫贵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英伟 微信公众号“”
巩某与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671号原告巩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与被告郭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
审判员 闫贵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英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