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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671号

巩某与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巩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671号原告巩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与被告郭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

审判员  闫贵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英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