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585号原告陈广鹏。被告万胜英。被告董兴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鹏诉被告万胜英、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本院核算的诉讼费用足额补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交纳的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5970元,由原告陈广鹏负担。
审 判 长 董广兴
审 判 员 刘晓宇
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