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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585号

陈广鹏与万胜英、董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广鹏,万胜英,董兴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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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585号原告陈广鹏。被告万胜英。被告董兴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鹏诉被告万胜英、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本院核算的诉讼费用足额补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交纳的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5970元,由原告陈广鹏负担。

审 判 长  董广兴

审 判 员  刘晓宇

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