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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2664号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邓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664号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法定代表人王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本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邓建,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蓝世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