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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执397号

李少祥与姚祥根、李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少祥,姚祥根,李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李少祥。被执行人姚祥根。被执行人李少珍,镇江新区明福小区6-303室。申请执行人李少祥与被执行人姚祥根、李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经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姚祥根、李少珍应给付李少祥案款202750元,并负担执行费2941元。但姚祥根、李少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少祥与被执行人李少珍已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申请人李少祥与被执行人李少珍同意以130000元一次性了结此案,被执行人李少珍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40000元;被执行人李少珍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0元;被执行人李少珍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40000元;担保人谢学永对于被执行人李少珍该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吴荣华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仁福

审判员  曹 涌

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