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351之一号
原告:高东,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东汉,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殷莉莉,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侯瑞侠,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殷天知,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皖1321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殷天知、侯瑞侠、殷莉莉返还原告高东35000元,由法院直接从冻结的被告殷天知的存款账户上直接划拨,其余部分原告高东自愿让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殷天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砀山县支行的存款45000元(账户62×××89)的冻结,并将其中的35000元划拨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8×××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文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