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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1461号

孙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461号原告孙某。被告程某(曾用名程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愿意继续与被告程某生活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状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金国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