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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100号

李申平与杨文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申平,杨文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李申平,农民。

被执行人:杨文山。申请执行人李申平与被执行人杨文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研雷

审判员  张恒贵

审判员  陈克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阚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