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9811号原告刘×,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婵娟,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对原告刘×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9811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在该判决书第一页页眉处“(2015)顺民初字第19881号”更正为“(2015)顺民初字第19811号”。
代理
审判员 郝自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诗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