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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2340号

芦丙俊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2340号罪犯芦丙俊,女,汉族,1966年7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1997年12月8日作出(1997)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芦丙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作出(1998)黑刑一核字第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5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6月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7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11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芦丙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芦丙俊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芦丙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该犯系病犯,积极配合治疗,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诊断书、病犯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芦丙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芦丙俊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芦丙俊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月25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鹏

审判员  徐 向

审判员  刘淑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