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聂吉利,男,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银重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安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卫国,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国,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杜卫国,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银重工贸有限公司、杨国、杜卫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8月18日作出(2013)安民三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南昌银重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计人民币2609133.75元,被告杨国、杜卫国在南昌银重工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国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及变卖,但均以流拍告终。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民三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征革
审判员 熊林冲
审判员 杨安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