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亭,男,1964年2月13日。被执行人刘保辉,男,1987年3月3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保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保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保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保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千元。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