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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189号

申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申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189号原告申某某,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石某某,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免予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雨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