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189号原告申某某,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石某某,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免予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雨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达 微信公众号“”